01先看结论:五个“大改动”
2027 年方案在结构上与 2026 年大体一脉相承(24 时段、三区间超额缺额回收、Top-4 调节机制都保留),但在“签约比例—考核强度—价格锚—结算口径—发售一体约束”五个方向上明显收紧,且首次引入水电场外差价结算、首次把“发电侧容量—电能量衔接”写进年度交易。
2026 年是“把分时段、机制电量、零售封顶的框架搭起来”,2027 年是在框架内“加杠杆”:签约比例加码、考核加码、限价放开、发售一体自我约束、水电与新主体全部入市挂钩。对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,2027 年的核心压力不是价格上限,而是“签约比例 + 分时曲线形状 + 零售合同覆盖全年”三件事必须同时达标。
02文件一:《2027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逐章解读
全文 12 页、六章。与 2026 年方案相比,章节做了合并精简:跨省跨区衔接、交易时段单独成章被并入“总体要求”,新增“价格机制”和“交易结算”两章,说明监管重心从“组织交易”转向“价格约束与结算一致性”。
2.1 市场经营主体:三个新面孔
| 主体 | 2027 年表述 | 变化点 |
|---|---|---|
| 燃煤 | 公用燃煤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 | 沿用未变。 |
| 新能源 | 风电、光伏上网电量全部入市;分布式新能源可直参、虚拟电厂聚合或作为价格接受者;绿电项目享受国家补贴的绿电交易按陕西相关细则 | 调整把“分布式”统一表述,不再单列分散式风电/分布式光伏/领跑者/扶贫项目;补贴绿电交易从“按国家规则”改为“按陕西细则”。 |
| 水电 | 统调水电按 2026 年优先发电电量比例安排优先发电合同 | 沿用口径顺延一年(2026 方案按 2025 年比例)。 |
| 自备电厂/综合利用 | 并网自备电厂、公用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符合条件后可自愿入市 | 归并自备电厂从“作为发电企业直接参与”改为“自愿进入市场”,与综合利用机组合并表述。 |
| 用电侧 | 10 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直参;售电公司、虚拟电厂、储能主体、绿电直连按政策参与;自 2027 年起,调度机构不直接调管的 10 千伏分布式新能源纳入虚拟电厂可聚合范围 | 新增“绿电直连”首次写入年度方案;10 千伏非直调分布式新能源被明确划入虚拟电厂聚合池,为分布式入市提供组织载体。 |
2.2 总体要求:签约、考核、分时三把“紧箍”
(1)年度签约比例:用电侧一步跨到 70%
| 项目 | 2026 年方案 | 2027 年征求意见稿 | 影响 |
|---|---|---|---|
| 燃煤发电年度签约 | ≥ 上年上网电量 60%(含优先计划外送) | ≥ 上年上网电量 60%(含优先计划外送) | 不变;月度及以上 ≥ 预计市场化上网电量 80%(亦不变)。 |
| 用电侧年度签约 | 除机制电量外 ≥ 上年用电量 45% | ≥ 上年用电量 70%,其中机制电量约 25% 同步计入 | 折算后市场化部分仍约 45%,但机制电量被打包进“必须达标”的分母,用电侧不能再把机制电量当作“外部变量”;比例由“暂估、待测算”确定,存在后续上调可能。 |
| 用电侧月度及以上 | 除机制电量外 ≥ 预计用电量 60% | ≥ 预计用电量 80% | 月度及以上履约要求提高 20 个百分点,直接抬高空头仓位成本。 |
| 零售合同周期 | 应与零售用户签订覆盖全年周期的零售合同 | 同(保留) | 延续 2026 年的“全年合同”要求。 |
(2)年度考核:从“10% 罚金 + 5% 容忍”到“15% 罚金 + 无容忍 + 保函加缴”
| 要素 | 2026 年 | 2027 年 |
|---|---|---|
| 考核单价 | 燃煤基准价 × 10% | 燃煤基准价 × 15%+50% |
| 偏差容忍 | 允许 5% 偏差(正式版保留“(要求比例-5%)”口径) | 取消容忍,直接按缺额电量考核 |
| 履约保函加缴 | 未设置 | 缺额 ≥10% 加缴 50%;5%≤缺额<10% 加缴 30%;缺额 <5% 加缴 10%新增 |
| 计算基准 | 批发用户按上年实际用电量;售电/虚拟电厂按年度交易已签约用户上年用电量 | 一致;并明确“无实际用电量按 0 计算”“合同未覆盖全年或年内解约换签仍按全年计算”“户号范围按 2027 年 1 月关联户号确定”细化 |
| 资金循环 | 年初预结算→年底清算,达标返还,按年度合同电量分享/分摊 | 保留,但改为两段分享:2027 年 2 月、7 月各分享 40%,剩余年度清算后调整;预结算数据计入保函/保险占用额度,不足须补缴新增 |
| 退市主体 | 未明确 | 退市主体不参与分享/返还新增 |
另新增年内新入市主体的价差收益回收:年内签约的新入市零售用户、无合同用户、接收退市售电公司被动解绑用户的售电公司(虚拟电厂)、年内新入市批发用户,就其用户实际用电量的 45%(70%−25% 机制电量折算比例) 建价差结算机制——当其批发侧分月结算价低于全市场年度交易主体分月均价时,按“燃煤基准价×15%”与“年度/多月/月度/月内中长期分月均价价差”两者算术平均回收(负值取 0),回收款按年度合同电量在煤电与用电侧间分享。
解读:这条是 2027 年方案里最“精巧”的新设计。它堵住了 2026 年的一个套利口子——年中新签用户、接手退市公司用户的售电公司,因未承担年初签约义务,可以低价抢量再以批发低价套利。45% 这个系数不是拍脑袋,而是 70% 义务减去 25% 机制电量后的“真实市场化义务”,等于给“半路入场者”按同样强度补课。对售电公司而言,接收退市公司用户包不再是免费午餐,需先算清对应用户 45% 电量在批发侧的价差风险。
(3)全月分时签约区间:午间从“区间”改为“上限+下限双约束”
| 主体 | 2026 年区间 | 2027 年区间 |
|---|---|---|
| 燃煤发电 | 早/午/晚各区间 [110%~80%] | 不变([110%~80%]) |
| 新能源发电 | 各区间 [105%~50%](剔除机制电量) | 不变([105%~50%]) |
| 用电侧早间、晚间 | [105%~65%] | 不变 |
| 用电侧午间 | 区间 [70%~35%](1、7、8、12 月)/[70%~30%](其他月) | 总量上限 <70%;分小时下限:≥30%(1、7、8、12 月)、≥25%(其他月)改为双约束 |
为什么改:旧口径只约束“午间总量区间”,售电公司可以把午间合同电量集中在 12:00–14:00 低价光伏时段、而在 9:00–10:00、16:00–17:00 空仓,导致午间曲线“削峰不填谷”。2027 年改为“总量封顶 70% + 逐小时保底”,实质上要求午间每个小时都有中长期持仓,逼使用电侧在光伏爬坡/回落时段也承担价格风险,减少现货午间极端低价对发电侧的冲击。
(4)另外两条新增约束
- 同一集团发售一体双边比例 ≤20%(新增):同一集团的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双边协商电量,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集团本地总交易电量的 20%;集团本地总交易电量按该集团发电、售电上一年度中长期净合同电量之和测算。这是把“发售一体”从“年度调节机制的触发对象”升级为“常态化比例约束”——2026 年只在 Top-4 触发后才缩减双边比例,2027 年改为无论是否触发,集团内部双边都有 20% 硬帽。
- 水电场外差价结算机制(新增):以各水电企业优先发电合同价为基准,对一定比例上网电量实行场外差价结算;
差价结算费用 = max{(各水电企业场内结算价 − 优先发电合同价),0} × 水电企业上网电量 × K水电场外差价结算系数,K 暂定 90% 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(计入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科目)。含义:水电“低价优先电合同 + 高价现货”的剪刀差收益,90% 被收走用于平抑系统成本,水电入市后的超额收益空间被压缩,但只对“场内价高于合同价”的正向差价回收,不反向补贴。
2.3 价格机制:限价体系重构,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“大改动”
| 交易品种 | 2026 年 | 2027 年 |
|---|---|---|
| 自主协商(双边) | 原则上不限价(集中交易才限价) | 年度双边亦纳入区间(见下行),仅高耗能用户与燃煤年度双边不限价 |
| 年度交易申报区间 | 0.4254 元(上限)、0.1 元(下限) | 0.05 – 0.4754 元/千瓦时上限+5分、下限-5分 |
| 月度(多月)集中交易 | 0.52 元 / 0 元 | 0 – 0.4754 元/千瓦时上限降 4.46 分 |
| 月内集中(不含日滚动) | 与现货限价一致 | 0 – 0.4754 元;日滚动才与现货限价一致 |
| 燃煤均价回收 | 交易均价在“基准价±20%”内形成,高耗能不受上浮 20% 限制 | 燃煤月度及以上合同均价(不含高耗能)超过 0.4254 元/千瓦时部分予以回收,向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分享新增 |
2026 年是“区间管理 + 参考现货分时价”,2027 年是“统一上限锚 + 熔断回收”:上限从 0.52/0.4254 收敛到统一的 0.4754(恰为“基准价 0.3545×1.2 + 容量电价折算”的量级),同时把燃煤均价上限 0.4254 作为回收线。翻译成人话:允许年度价格适度上探(+5 分),但不允许煤电整体卖出高价,超出 0.4254 的部分要被“充公”补贴非高耗能用户。这实质上是给煤电设了“价格天花板 + 利润再分配”的双重约束,也直接压低了 2027 年长协的整体价格中枢预期。
2.4 交易组织:三个新增的“硬动作”
- 容量—电能量衔接(新增):年度交易中,统调火电 2027 年 1、7、8、12 月各月晚间 18:00–23:00申报电量不得低于可用发电能力的 50%(按省间口径考虑);未达标的缺额电量,按各月同时段现货出清均价与年度中长期均价的价差回收,价差为负不回收。
这是陕西首次用“年度交易申报电量下限”来防范发电容量物理持留,直接对应 2026 年现货中“煤电晚峰藏容量、推高尖峰价”的问题。 - Top-4 调节机制参数双重下调:市场结构指标评价值 50% → 30%;售电公司电量测算基数由“2026 年新代理用户近 12 月用电量”改为“2027 年代理用户近 12 月用电量”。
评价值降到 30%,意味着调节机制更容易被触发(Top-4 合计份额超过 30% 即启动),配合新增的 20% 集团内双边硬帽,形成“事前比例约束 + 事后调节缩减”的双保险。 - 代理购电分离与绿电交易细化:电网代理购电明确分“居民农业(含线损)单元”与“工商业单元”;月度增加“按需开展小时级绿电交易”;月内继续多日绿电 + 旬/日能量块融合。小时级绿电从“零售套餐选项”上溯到“批发交易品种”,与零售细则第五条形成闭环。
2.5 交易结算:结算参考点与阻塞费用的口径统一
| 项目 | 2026 年 | 2027 年 |
|---|---|---|
| 结算参考点 | 合同中明确“分时电量、分时价格”等要素;发电侧另建阻塞风险对冲机制(阻塞费用全额回收/补偿) | 发用两侧参考点均纳入实际结算,发电侧不再单独计算阻塞费用;水电参与现货前,其参考点仅作用户侧结算依据,发电侧不予考虑,并在合同中注明 |
| 无合同用户 | 按“月度实时市场分时出清电量与节点价格加权均价 × 1.5 倍”结算 | 2027 年方案未再单列,交由结算细则/零售细则处理(零售细则删除了原 9.5、9.6 节结算条款,明确批零结算统一在《陕西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》) |
解读:2026 年是“合约参考全网节点加权均价 + 阻塞费用单独回收/补偿”,2027 年改为“双侧同一参考点、阻塞内化于价差”。对发电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阻塞风险从“显性回收”变成“隐性价差”,更依赖节点选择与合同参考点的谈判;对用户侧则是结算更透明(同一参考点)。水电的“过渡安排”很关键:现货前水电参考点只约束用户侧,等于给水电留了一段“不承担发电侧阻塞/价差”的缓冲期。
03文件二:《零售市场交易实施细则(V1.0)》修订条款解读
18 页、11 组修订 + 1 张参数表。性质不是“重写细则”,而是按国家加强零售市场管理要求做“补丁式加固”:补上分时套餐强制上架、用户挂牌、市场份额上限、实名电子签章、封顶参数短周期、小时级绿电、行为负面清单、信息披露扩容、监管分工与争议处理。以下按“改了什么—为什么—影响谁”展开。
3.1 分时套餐:从“用户应签”到“售电必须上架”
| 原文(5.1.4) | 修订后(5.1.4) |
|---|---|
| 电力用户及聚合资源主体应具备分时计量条件,签订 24 时分时零售套餐……电气化铁路可自主选择不分时或分时。 | 售电公司应制定分时套餐供用户选择,并在零售平台公示所有零售套餐;用户仍应签 24 时分时套餐;电气化铁路保留选择权,且其部分户号单独形成交易单元;国家明确规定均应签订分时套餐后,取消不分时套餐品种。 |
影响:义务主体从“用户”转为“售电公司”,并叠加“全量套餐公示”。这为后面的“用户挂牌比价”提供了数据基础——没有全量公示,挂牌就是盲挂。不分时套餐被明确为“过渡品种”,有日落条款,售电公司需提前设计分时产品线,不能再靠“一口价不分时”规避曲线风险。
3.2 新增“用户挂牌、售电摘牌”反向交易
在 6.2.2 后新增:条件具备后,零售用户可在零售商城发布挂牌信息,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售电公司参与摘牌;挂牌时确定套餐内容、参数及摘牌截止时间;用户可因参数填错等原因提前终止挂牌(已申报摘牌意向同步取消);摘牌截止前售电公司可自行取消意向;截止后用户须在 3 日内(最晚不晚于该场零售交易截止日前 1 日)线上确认最终摘牌方,确认后同步生成零售合同。
解读:这是陕西零售市场首次引入“买方挂牌”机制,把传统的“售电公司挂套餐—用户选”改为双向。对用户(尤其大工业、园区)是议价工具;对售电公司意味着获客从“地推签单”转向“平台竞价”,价格战会更透明、更短周期。3 日确认期 + 截止前 1 日的硬约束,是为了避免“挂而不签”造成合同空转。
3.3 交易限额 + 市场份额上限 20% + 实名电子签章:三道合规闸门
| 条款 | 原口径 | 修订口径 |
|---|---|---|
| 6.4.2 交易限额 | 年可交易电量同时满足“资产总额年售电量”与“履约保函折算电量”:min{(保函额度/0.008)×1 千千瓦时,(保函额度/0.05)×1 千千瓦时×6};条件具备后可按占用额度折算可用额度 | 改为“不高于资产总额对应年售电量(如有)、剩余履约保障额度折算电量,且满足市场竞争要求”;由市场运营机构动态计算剩余可交易电量从“静态公式”到“动态余额” |
| 6.4.2 后新增 | — | 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售电公司,全省售电量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全省零售市场交易总量的 G市场份额上限;年度零售交易时总量暂按近 12 个月结算电量确定新增 |
| 6.5.1 实名认证 | 登录平台即视为自愿行为,以申报确认信息为执行依据,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| 须使用经实名认证的自身账号登录并完成身份验证;经平台以符合《电子签名法》的可靠电子签名(电子签章)确认的操作,视为真实意思表示,主体自担后果强化 |
参数表落地:G市场份额上限 = 20%(同一实际控制人在本省售电业务规模上限占全省规模的比例)。这是陕西零售市场第一次对“同一实控人多牌照”设总量帽,直接针对“一个集团注册多家售电公司、分散报价、合力控盘”的玩法。叠加 2027 年方案“同一集团发售一体双边 ≤20%”,形成“批发端 20% + 零售端 20%”的双 20% 结构约束。
3.4 固定封顶价格:从“一口价”到“按季定价 + 缺省参数”
| 要素 | 原文 7.2.5(二) | 修订后 |
|---|---|---|
| 定价方式 | 结合市场行情按合理固定价格确定(一次性“一口价”) | 平均度电封顶价;分月固定封顶参数可按合同周期确定,或逐季度确定:首季签约时约定,各季度末月及之后约定次季未执行月参数,不足一季按剩余月约定新增 |
| 缺省处理 | 无(协商不成即无约定) | 未约定月份,参数取 P参考 + P批发购电加权均价 × α市场浮动水平;α 取年度零售交易所有“合理差价率”封顶套餐 α 参数由低到高排序前 50% 的算术平均值新增 |
| 硬顶校验 | 约定封顶 ≥ P参考+P批发×3% 时按 3% 结算 | 保留(3% 硬顶不变) |
解读:2026 年方案允许“合理差价率 α 不超过 5%”,零售细则把封顶价锚在 3% 硬顶 + 市场 α 中位数。修订解决的是“签约时拍一个全年一口价,结果行情大涨、售电巨亏”的痛点:把定价周期从“全年”缩到“季度”,并给出“谈不成怎么算”的缺省规则。但缺省值取“α 前 50% 的均值”意味着缺省封顶偏向市场偏低水平,对用户相对有利、对售电相对不利——本质是保护零售用户不被“高价封顶”锁死。
3.5 小时级绿电入套餐 + PPA 与零售合同绑定
- 绿电套餐由“三部分”扩为四部分:新增绿电类型标识(“小时级绿电”/“常规绿电”);绿电需求电量改为“分月分时”填写。
- 标注“小时级绿电”的售电公司/虚拟电厂,可关联用户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常规绿电与小时级绿电交易;否则默认“常规绿电”,仅参与常规绿电。
- PPA 绑定条款(新增):参与多年期绿电交易(PPA)的零售用户,合同存续期内其省内售电公司须与 PPA 合同中的售电公司一致;终止零售合同、变更售电公司须先履行 PPA 程序;且省内零售合同绿电电量不得低于 PPA 合同绿电电量(出清前按申报量、出清后按出清量)。
影响:小时级绿电从“价格概念”变成“计量—结算—合同”三统一的品种;PPA 绑定条款则锁死了“签了 PPA 再换低价售电公司”的套利路径,绿电用户流动性下降,售电公司的绿电客户粘性上升。
3.6 合同参数调整周期:由“当月可调”改为“月前调整”
| 原文 8.4 | 修订后 8.4 |
|---|---|
| 可于规定时间由任一方提交当月或后续月份的合同电量变更申请 | 可于当月规定时间内提交后续月份的合同电量变更申请;套餐其他参数的调整周期参照执行;经对方确认后调整,拒绝或未确认则不变 |
为什么:修订理由直言“零售套餐以联动类型为主,电能量价格与批发市场联动性已较强”,因此把“当月可改”收紧为“只能改后续月份”,并堵上“只改电量、不改其他参数”的口子。这直接服务于 2027 年方案“月度及以上 80% 签约”的考核——如果允许当月改电量,售电公司可以在得知现货价格后再调低当月合同量,规避考核。
3.7 行为规范:从“宣传合规”升级为“负面清单”
原 10.3 侧重“信息真实、不误导、不索要账号密码”。修订后改为正面要求(服务用户、自主经营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)+ 四类禁止行为:
- 伪造虚假注册材料、冒用用户身份签约、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签约;
-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下限的超低价格抢占用户,以“阴阳合同”、线下返利等方式场外交易规避监管;
- 散布虚假信息、制造舆情扰乱市场秩序;
- 滥用交易权利或信息不对称谋取非正常超额收益。
解读:“明显低于价格下限抢量”“阴阳合同、线下返利”是 2026 年零售市场最典型的两个乱象,此次直接列入禁止清单,并与第(一)项监管分工(市场监管局加入)衔接,意味着零售违规从“行业自律”进入“多部门联合执法”。
3.8 信息披露:新增 4 类、删除 2 类
| 变化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新增 | 交易中心按日披露发电上网电量及上网均价(分电源类型);按月披露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数量、代理电量;及时披露售电公司关联交易量价、异常经营信息;电网企业按月披露用户平均到户电价;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信息 |
| 删除 | 批发市场偏差情况(修订理由:不再适用);售电公司零售套餐产品信息(理由:套餐已作为公众信息披露) |
| 调整 | 履约保障凭证披露由“及时”改为“按月” |
影响:“分电源类型日度上网均价”是 2027 年新增的高价值数据——售电公司做新能源比例、绿电成本测算将第一次有官方日频口径;“用户平均到户电价”则把终端价格透明化,压缩“信息差套利”空间;“关联交易量价”披露直指发售一体集团内部转移定价。
3.9 监管分工与争议处理
- 12.1 修订:由“发改委 + 西北监管局”两方,扩为“发改委 +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+ 西北监管局”三方,建立信息共享、线索移送、联合调查机制;批发市场监管明确由西北监管局会同发改委负责。
- 删除 12.4、12.6(异常行为监测相关条款),理由:纳入《异常行为监测与处置实施细则》。
- 12.7 争议处理:增加“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设立的调解机构”;新增“争议期间不停止交易组织和结算”原则,并设 4 类例外(数据/结算依据明显错误、系统故障/网络攻击/异常交易可能致结算明显错误或款项无法追回;仲裁或法院财产保全/中止执行;主管部门决定暂停;其他法定情形)。已完成的结算不因争议结果自动调整;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强制执行。
解读:“争议不停止结算”是重要转向——过去争议常被当作“暂停结算”的理由,导致资金链风险;现在改为“先结算、后调整”,并给交易机构有限的暂停权。
3.10 其他条款修订
- 术语定义:零售市场交易增加“变更、解约确认”环节;零售合同明确“经双方完成签章确认时成立并生效”,并明确为“零售交易相关事项的执行依据”。
- 虚拟电厂月分享:系数由 K调节贡献 改为 K调节贡献,h(按月按小时确定);调节时段定义为“月内每日实际调节时段的合集,日合并至月不足整小时按整小时计,不再与能力测算时段关联”;实际调节时段由运营机构提供交易中心,作为批零结算基础数据;与其他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。
- 删除 9.5、9.6(零售结算条款),批零结算统一到《陕西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》。
- 新增 13. 附则:由省发改委制定并负责解释;政策调整时以最新政策为准,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内政策执行。
3.11 参数表:四个参数,两升一增一放
| # | 参数 | 说明 | 修订前 | 修订后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G市场份额上限 | 同一实控人在本省售电业务规模上限占全省规模比例 | — | 20% |
| 2 | 固定价格预警值 | “批发均价+固定价格”组合模式中(分时)固定价格超出一定水平触发预警 | > 近 12 个连续结算月实时市场分时出清加权均价的 120% | > 140% |
| 3 | R同比 | 同比增长率系数 | 1.3 | 1.5 |
| 4 | R环比 | 环比增长率系数 | 1.1 | 1.2 |
解读:预警值从 120% 放宽到 140%,说明监管层接受了 2026 年现货价格大幅波动下“固定价格部分合理上浮”的现实,避免预警频繁误报;同比/环比系数上调(1.3→1.5、1.1→1.2)则是给用电量异常增长留出更大监测容差,减少对正常增长用户的干扰。四个参数里真正“收紧”的只有市场份额 20%。
04两份文件与 2026 年的“大改动”总表
| 维度 | 2026 年 | 2027 年(两份文件合并看) | 性质 |
|---|---|---|---|
| 用电侧年度签约 | 除机制电量 45% | 含约 25% 机制电量合计 70%;月度及以上 60%→80% | 加码义务显性化、月度履约大幅提高 |
| 年度缺额考核 | 基准价×10%,允许 5% 偏差 | 基准价×15%,取消容忍;售电/虚拟电厂另加缴保函 10%/30%/50% | 加码罚金+保证金双罚 |
| 年内新入市主体 | 无专门约束 | 按 45% 电量建“低价套利回收”机制 | 新增堵半路入场套利 |
| 年度交易限价 | 0.1–0.4254 元 | 0.05–0.4754 元 | 放开上下各放 5 分 |
| 月度集中限价 | 0–0.52 元 | 0–0.4754 元 | 收紧上限降 4.46 分 |
| 煤电月度均价 | 基准价±20% 区间形成 | >0.4254 部分回收并向非高耗能用户分享 | 新增价格熔断再分配 |
| 发售一体 | Top-4 触发(评价值 50%)后缩减双边 | 评价值 30%;无论触发与否,集团内双边 ≤20% | 加码事前硬约束 |
| 容量保障 | 无 | 统调火电 1/7/8/12 月 晚间 18–23 时申报 ≥可用能力 50%,缺额按现货—年度价差回收 | 新增防容量持留 |
| 水电 | 仅优先发电合同 + 入市 | 新增场外差价结算,K=90%,费用进系统运行费 | 新增水电超额收益回收 |
| 结算参考点 | 全网发电侧实时节点加权均价 + 阻塞费用回收/补偿 | 发用同参考点,发电侧不再单算阻塞费用;水电现货前参考点仅约束用户侧 | 重构阻塞风险显性→隐性 |
| 午间用电侧持仓 | 区间 [70%~35%]/[70%~30%] | 总量 <70% + 逐小时 ≥30%/25% | 加码曲线形状可考核 |
| 分时套餐 | 用户应签 24 时分时 | 售电必须制定并公示;部分用户可暂不分时,国家要求后取消 | 加码义务转移至售电侧 |
| 零售交易方式 | 售电挂套餐、用户选 | 新增用户挂牌、售电摘牌(3 日确认) | 新增双向竞价 |
| 零售集中度 | 无 | 同一实控人全省售电量 ≤ 20% | 新增限多牌照控盘 |
| 交易限额 | 固定公式(0.008 元 / 0.05 元×6) | 资产总额 + 剩余履约额度动态计算 | 重构从静态到动态 |
| 账号与签章 | 登录即视为自愿 | 实名认证账号 + 可靠电子签名 | 加码法律效力锚定 |
| 封顶价 | 全年一口价,3% 硬顶 | 按季定价,缺省取 α 前 50% 均值;3% 硬顶保留 | 新增缩短定价周期 |
| 绿电套餐 | 三要素(需求电量、环境价值、偏差补偿) | 四要素(+类型标识),需求电量分月分时;PPA 与零售合同绑定 | 升级小时级绿电落地 |
| 参数调整周期 | 当月或后续月份可改 | 只能改后续月份,其他参数同周期 | 收紧堵临期调节 |
| 零售行为 | 宣传合规要求 | 四类负面清单(冒名签约、超低价抢量、阴阳合同返利、制造舆情) | 加码可执法化 |
| 信息披露 | 批发/零售总量、履约、违规 | +分电源类型日度上网均价、代理用户数与电量、关联交易量价、用户平均到户电价;删批发偏差、套餐产品 | 扩容透明度提升 |
| 监管主体 | 发改委 + 西北监管局 | +省市场监管局,联合调查/线索移送 | 新增多部门执法 |
| 争议处理 | 协商/调解/仲裁/诉讼;未明确期间结算 | +政府设立调解机构;争议期间不停止结算+4 类例外 | 新增结算连续性 |
| 零售参数 | 预警 120%,R 同 1.3,R 环 1.1 | 预警 140%,R 同 1.5,R 环 1.2;新增 G=20% | 有松有紧 |
05怎么理解这批修改:三条主线
主线一:从“鼓励入市”到“按比例强制持仓”
2026 年的政策语言是“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”“鼓励支持其他用户进入”,2027 年则把用电侧 70%、月度 80%、午间逐小时下限、零售全年合同四条绑在一起,形成一张覆盖“年度—月度—日内小时”的持仓网格。其目的很明确:在现货连续运行、价格波动加大的背景下,用中长期持仓把零售端的敞口压住,避免售电公司“裸奔”后在现货高价时违约、退市。
主线二:从“限价管理”到“价格锚 + 熔断 + 再分配”
2026 年是“给区间”(0.4254/0.1、0.52/0),2027 年是“给锚点”:年度上限 0.4754、煤电均价 0.4254 触发回收、水电差价 90% 回收、新入市主体低价套利回收。共同指向一个判断——监管层不再依赖“堵价格”,而是设定“合理收益线”,超过部分在市场主体之间再分配。对煤电是“限高”,对水电是“抽成”,对新入市售电是“补课”,对非高耗能用户是“分享”。
主线三:从“批发管结构”到“零售管行为”
2026 年零售部分只有“签约周期、封顶、预警”三条原则,2027 年零售细则一次性补上:分时套餐强制上架、用户挂牌、20% 份额上限、动态交易限额、实名电子签章、封顶按季、小时级绿电、PPA 绑定、负面清单、关联交易披露、市场监管局加入。这是一次从“规则框架”到“可执法条款”的跃迁,也意味着 2027 年零售市场的合规成本会明显上升,中小售电公司(尤其靠低价+返利获客的)生存空间被压缩。
06对各类主体的实操提示
| 主体 | 最需关注的变化 | 建议动作 |
|---|---|---|
| 售电公司 | 月度及以上 80% 签约;新入市用户 45% 价差回收;零售份额 20%;封顶按季;用户挂牌竞价;只能用实名+电子签章 | ①按“年度 70%/月度 80%”重做持仓计划,预留考核资金;②接手退市用户包前测算 45% 电量价差风险;③清理同一实控人多牌照架构,控制在 20% 以内;④套餐改为分时+按季封顶,减少全年一口价;⑤建立电子签章与实名认证流程。 |
| 批发用户/大工业 | 午间逐小时 ≥25%/30%;年度 70%;用户挂牌议价;PPA 绑定 | ①按小时重排午间用电与合约曲线,避免 9–10 时、16–17 时空仓;②用好“用户挂牌”比价,但注意 3 日确认时限;③签 PPA 前确认售电公司一致性要求。 |
| 燃煤发电 | 1/7/8/12 月晚间 18–23 时申报 ≥可用能力 50%;均价超 0.4254 回收;集团内双边 ≤20%;阻塞费用不再单算 | ①提前锁定晚峰容量申报能力,避免缺额价差回收;②控制年度合同均价在 0.4254 以下;③集团内发售双边重新分配至 20% 以内;④重新评估参考点选择对结算的影响。 |
| 新能源 | 分布式纳入 VPP 聚合;补贴绿电按陕细则;小时级绿电;PPA 与零售绑定 | ①10 千伏非直调分布式尽快对接 VPP 聚合路径;②梳理补贴项目绿电交易合规口径;③具备小时级计量与预测能力的场站优先布局小时级绿电。 |
| 水电 | 场外差价 90% 回收;现货前参考点仅约束用户侧 | ①测算场内价与优先电合同价的价差对收益的侵蚀;②在过渡期内合理安排中长期合同参考点表述。 |
| 虚拟电厂 | 调节贡献系数按月按小时;调节时段不再与能力测算关联;聚合范围扩至 10 千伏分布式 | ①按小时重构分享测算模型;②与运营机构打通实际调节时段数据接口(作为批零结算基础数据);③扩大聚合资源池。 |
07需要留意的口径与不确定性
- 机制电量 25% 为“暂估、待测算”:用电侧 70% 中的 25% 是估算值,若最终测算结果变化,市场化部分(70%−X)会随之变动,直接影响 45%/80% 的实际强度,需跟踪正式稿。
- 征求意见期不同:零售细则 10 月 25 日截止、交易方案 11 月 18 日截止,零售细则先行,可能先于方案定稿,存在两文件参数衔接的时间差。
- “绿电直连”只出现于主体范围,方案未给交易组织细则,实际执行需等配套文件。
- 无合同用户 1.5 倍结算在 2027 年方案中未再出现,零售细则也删除了结算条款,最终口径以《陕西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》为准。
- G 市场份额上限 20% 的“全省规模”分母按近 12 个月零售结算电量确定,属动态值,多牌照集团需按月监控。
资料来源:①《关于征求〈陕西省 2027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〉意见的函》(陕西省发改委,2026-10-19,12 页);②《关于征求〈陕西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实施细则(V1.0)〉修订条款意见的函》(陕西省发改委,2026-10-19,18 页);③《陕西省 2026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》(2025-12-08 印发);④《陕西省 2026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(2025-11-14)。
本报告为政策文本解读,不构成交易建议;所有比例、限价、系数均以正式印发稿为准。